三、附 则
(一)企业资信能力
1.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当期上月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首次 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 资产不累加计算,按企业所申请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
2.近 3 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以企业申报的增值税完税证明或增值税税收缴 款书(含项目地和机构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准。“近 3 年”是指自申请资质 年度起逆推 3 年。如申报年度为 2021 年,“近 3 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是指 2018 年 1 月 1 日之后上缴的建筑业增值税。
3.银行授信额度以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年度授信协议书为准。多家银行的年度 授信额度不能累加计算,以其中一家银行的最高额度为准。
(二)企业主要人员
1.主要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
2.主要人员应满足 60 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3.主要人员在 2 家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 考核。
4.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业绩等方面按企业所申请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进行考 核。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应明确每个类别资质对应的 1 名专业技术负责人。 如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应分别明确两个资质 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如果一名技术负责人的注册专业和个人业绩同时满足该两个 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可只申报一人。
5.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等应分别满足标 准要求,每类人员数量不累加考核。如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资 质和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乙级资质,只需申报 5 名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即 可分别满足 2 个类别的注册人员指标要求;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和公路工程施 工总承包甲级资质,拥有 5 名同时具有建筑工程和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 师,再有 5 名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和 5 名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即可满足要求。
6.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与一级注册建造师专业的对应关系见下表。 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类别 一级注册建造师专业 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 公路工程 公路工程 铁路工程 铁路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 矿山工程 矿业工程 通信工程 通信与广电工程 民航工程 民航机场工程 冶金工程 机电工程、矿业工程 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 机电工程 机电工程
(三)企业科技水平
1.省部级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包括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或省 部级企业技术中心,以企业提供的批准文件或认定证书为准。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为符合《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3 号) 规定的认定标准,并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 省部级企业技术中心为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 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和程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2.科技活动经费包括科技开发经费(一般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 费、设备调整费、各类试验费、技术资料购置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以及科技研 究有关的其它经费或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信息化建设经费、科 技培训经费和科技开发奖励经费,以企业财务报表中“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栏目 或科技经费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四)企业技术装备
企业技术装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上级单位划拨 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其中,企业申请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可提供设备所属权证明。标准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但购置发票不能 体现的,企业应提供相关材料。
(五)企业工程业绩和人员业绩
1.本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是指申请资质企业依法承揽并独立完成的工 程业绩。
2.申报的工程业绩为工程总承包的,申报企业应承担该项目中的施工部分。
3.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能作为一项指标考核。标 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铁路工程相关 方面资质除外。
4.本标准要求的“×类中的×类”业绩必须分别满足。如企业申请建筑工程 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其申报的 3 个工程业绩应分别满足标准中的高度、层数、 建筑面积、单项建安合同额等 4 类考核指标中的 3 类,且不能互相替代。企业申 报的 3 个业绩分别满足 2 类高度指标业绩和 1 类层数指标业绩要求的,不予认可。
5.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6.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可作为施 工总承包业绩考核。如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申报的工程业绩 为某住宅小区中的某栋住宅楼,小区整体未完成竣工验收,但该栋住宅楼已竣工 验收合格,则该栋住宅楼可作为施工总承包业绩申报。
7.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中“建筑面积”是指单个合同所载项目的面 积,分期签订多个合同的,不累加计算。
8.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工程业绩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 为准,且该专业工程所在的单位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9.施工总承包工程范围包括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的,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 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10.本标准要求的“近 5 年”或“近 10 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 5 年或 10 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 2021 年,“近 5 年”的业绩是指 2016 年 1 月 1 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工程业绩不 予认可。
11.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12.工程业绩是境外承包工程的,需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 实性说明文件,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13.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 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 2 个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该项企业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14.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
15.建筑工程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6.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 内,跃层按单层计算。
17.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或因工程 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18.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近 10 年来作为施工项目经理主持完成 的工程项目。注册建造师业绩考核中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竣工验收需为 同一人。
(六)承揽工程范围
“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 管线和办公楼、宿舍楼、厂房等相应建筑物、构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
(七)资质延续要求
企业申请资质延续,需满足标准中资产、人员、技术装备的要求,工程业绩 需满足以下要求:
1.施工综合资质:近 5 年完成 2 类以上施工综合资质要求的工程项目。
2.施工总承包甲级、专业承包甲级资质:近 5 年完成 2 个以上本类别甲级资 质要求的工程项目。
3.施工总承包乙级、专业承包乙级资质:近 5 年完成过 2 个以上本类别工程 项目。
(八)其他 本标准的“以上”、“以下”、“不少于”均包含本数。